函釋(含執法疑義)及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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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機關:
內政部
發文字號:
內授消字第0970821001號
發文日期:
97/02/05
要  旨:
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 條執行疑義
全文內容: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 條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政部 97 年 2  月 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授消字第 0970821001 號函
          一、會議時間:97  年 1  月 31 日(星期四)上午 9  時 30 分
          二、會議地點: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 4  會議室
          三、主持人:陳副署長文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錄:郭貞君
          四、出(列)席機關(單位):詳附表
          五、主席致詞:略
          六、討論內容:
            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 條規定明文,火警自動警報
              設備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至中繼器間之配線,如為
              緊急電源回路,應施耐燃保護(但中繼器內置蓄電池者,得採一般配
              線),如為控制回路,得採耐熱保護。惟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
              會來文說明,各縣市消防單位解讀不一致,致生困擾。查市面上中繼
              器種類殊多,配線樣態多樣,爰召會研商以釐清上開緊急電源回路及
              控制回路之認定分際。期取得共識,以妥適完備、切合實務,並合理
              貫徹消防安全設備配線保護之規範意旨。與會單位討論內容大要如下
              :
          (一)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:
                建議以設備是否需要長時間操作為判斷依據,若是只在火災初期發
                送信號,則只需耐熱保護,若是像消防幫浦之電源需要長時間供電
                者,則需要耐燃保護。
          (二)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:
                1.緊急電源回路:由緊急電源系統供電之 AC 交流回路,其電壓種
                  類,目前多數為 3ψ4 線 380V/220V、3ψ3  線 220V 及經過變
                  壓器變壓之 AC110V ,施以耐燃保護。例如:含電動機(簡稱馬
                  達)之消防設備、排煙口、控制盤、受信總機或廣播主機等,施
                  以耐燃保護。  
                2.控制回路:由控制盤、受信總機或廣播主機連結出去之 AC220V/
                  110V  及 DC24V  信號回路,施以耐熱保護。
                3.中繼器可視為小型控制盤,故其工作電源應屬緊急電源回路,至
                  於依設置標準 236  條註二之但書規定者,亦無疑慮。
                4.中繼器單純供作通信訊號使用時,可比照 DC24V  信號回路,施
                  以耐熱保護,故其所連結之設備,不應再有馬達類之負載,例如
                  排煙口等。反之,中繼器有連結馬達類之負載,不論其電壓為何
                  ,應視為電源回路,施以耐燃保護。
          (三)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:
                1.所謂中繼器(日本用語),舉凡火報、樓宇監控及安防系統設備
                  ,因監控功能及通信效益等需求,而在控制主機與端末設備間所
                  設置的中段監控器,均稱之。依其電氣裝置特性差異及控制規模
                  與承載,用電需求大致分為:
               (1)AC220V/110V
               (2)AC220V/110V+DC24V 備援裝置(蓄電池裝置)
               (3)信號操控 DC24V
                2.中繼器依系統類別,其配線保護之適當方式,建議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2.1 中繼器 1(P 型系統)
                  2.2 中繼器 2(P/R 型系統)
                  2.3 中繼器 3(R 型系統)
          七、決議:
            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 條明定,火警自動警報設備
              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至中繼器間之配線,如為緊急
              電源回路,應施耐燃保護;如為控制回路,得採耐熱保護。其實務執
              行,應就中繼器緊急供電系統之輸入端型態區分,分別依下列方式辦
              理:
          (一)中繼器由受信總機、檢知器或其他中繼器供應電力者,該輸入端配
                線認定屬控制回路,得採耐熱保護。
          (二)中繼器非由受信總機、檢知器或其他中繼器供應電力者,其電力回
                路輸入端配線認定屬緊急電源回路,應採耐燃保護。
          (三)中繼器內置蓄電池者,該輸入端配線得採一般配線。
          八、散會

資料來源:
內政部消防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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