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內容: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
內政部 97 年 2 月 5 日
內授消字第 0970821001 號函
一、會議時間:97 年 1 月 31 日(星期四)上午 9 時 30 分
二、會議地點: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 4 會議室
三、主持人:陳副署長文龍 記錄:郭貞君
四、出(列)席機關(單位):詳附表
五、主席致詞:略
六、討論內容:
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規定明文,火警自動警報
設備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至中繼器間之配線,如為
緊急電源回路,應施耐燃保護(但中繼器內置蓄電池者,得採一般配
線),如為控制回路,得採耐熱保護。惟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
會來文說明,各縣市消防單位解讀不一致,致生困擾。查市面上中繼
器種類殊多,配線樣態多樣,爰召會研商以釐清上開緊急電源回路及
控制回路之認定分際。期取得共識,以妥適完備、切合實務,並合理
貫徹消防安全設備配線保護之規範意旨。與會單位討論內容大要如下
:
(一)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:
建議以設備是否需要長時間操作為判斷依據,若是只在火災初期發
送信號,則只需耐熱保護,若是像消防幫浦之電源需要長時間供電
者,則需要耐燃保護。
(二)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:
1.緊急電源回路:由緊急電源系統供電之 AC 交流回路,其電壓種
類,目前多數為 3ψ4 線 380V/220V、3ψ3 線 220V 及經過變
壓器變壓之 AC110V ,施以耐燃保護。例如:含電動機(簡稱馬
達)之消防設備、排煙口、控制盤、受信總機或廣播主機等,施
以耐燃保護。
2.控制回路:由控制盤、受信總機或廣播主機連結出去之 AC220V/
110V 及 DC24V 信號回路,施以耐熱保護。
3.中繼器可視為小型控制盤,故其工作電源應屬緊急電源回路,至
於依設置標準 236 條註二之但書規定者,亦無疑慮。
4.中繼器單純供作通信訊號使用時,可比照 DC24V 信號回路,施
以耐熱保護,故其所連結之設備,不應再有馬達類之負載,例如
排煙口等。反之,中繼器有連結馬達類之負載,不論其電壓為何
,應視為電源回路,施以耐燃保護。
(三)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:
1.所謂中繼器(日本用語),舉凡火報、樓宇監控及安防系統設備
,因監控功能及通信效益等需求,而在控制主機與端末設備間所
設置的中段監控器,均稱之。依其電氣裝置特性差異及控制規模
與承載,用電需求大致分為:
(1)AC220V/110V
(2)AC220V/110V+DC24V 備援裝置(蓄電池裝置)
(3)信號操控 DC24V
2.中繼器依系統類別,其配線保護之適當方式,建議如下:
2.1 中繼器 1(P 型系統)
2.2 中繼器 2(P/R 型系統)
2.3 中繼器 3(R 型系統)
七、決議:
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明定,火警自動警報設備
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至中繼器間之配線,如為緊急
電源回路,應施耐燃保護;如為控制回路,得採耐熱保護。其實務執
行,應就中繼器緊急供電系統之輸入端型態區分,分別依下列方式辦
理:
(一)中繼器由受信總機、檢知器或其他中繼器供應電力者,該輸入端配
線認定屬控制回路,得採耐熱保護。
(二)中繼器非由受信總機、檢知器或其他中繼器供應電力者,其電力回
路輸入端配線認定屬緊急電源回路,應採耐燃保護。
(三)中繼器內置蓄電池者,該輸入端配線得採一般配線。
八、散會